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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日期:2011-05-18]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字体: ]

黑政发〔2011〕19号   发文时间: 2011-03-28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5号)精神,进一步发展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加快体育强省建设进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逐步完善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优化群众体育发展环境,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努力奠定建设体育强省的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便捷、实用的基本体育公共服务,引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全民健身活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1.坚持群众体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围绕全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任务,大力发展全民健身事业,逐步提高公民健身意识和身体素质,促进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统筹兼顾,重在基层,促进各级、各类健身活动协调发展,推进城乡、区域之间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

      3.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扎实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基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综合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建立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其中,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城市居民达到18%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建立完善的全省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和监测运行机制,符合《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人数比例达到国家平均水平。培养和增强青少年体育锻炼兴趣和意识,全面落实“全国亿万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项目,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

     (三)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有较大发展。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基本覆盖城乡,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普遍建立公共体育健身设施,45%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和5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逐步增加公园、绿地、广场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全面开放体育系统的体育设施,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在全省建立一批功能完善、能承接高水平竞赛和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公共体育场馆和设施。

(四)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轮滑、速滑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开展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踢毽、门球、大众滑雪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充分发挥运动会对群众体育活动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每4年举办一次全省全民健身运动会,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运动会、农民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针对不同群体的运动会,打造具有龙江特色的群众体育活动,建立广泛性、多样性和上下联动的群众体育活动的长效机制。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各市(地)、县(市、区)普遍建立体育总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妇女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社区和行政村普遍建立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六)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加快建立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骨干队伍,力争到2015年,社会体育指导员要达到全省总人口的万分之五,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6000人以上。成立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资质从业人员协会,发展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培训基地,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七)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黑发〔2010〕11号)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展体育强市、强县、强乡创建活动。力争到2015年,在全省建立一批体育强市、强县、强乡。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各级各类群众体育活动。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覆盖面广的群众体育活动,努力扩大我省传统品牌全民健身活动的影响力,特别是积极开展体现我省特色的冰雪群众体育活动。各市(地)、县(市、区)要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各乡(镇)每年要举办一项以上的体育竞赛活动。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全民健身日”活动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在“全民健身日”内免费向公众开放。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对发展社区体育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以提高农民体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充分发挥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加强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人才资源,广泛开展“体育进农村,健康奔小康”等适合农民的健身活动。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在少数民族地区积极开展以传统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健身活动。挖掘、整理和继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切实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积极开展“亿万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逐步增加中小学校体育课时,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使学生掌握1项至2项终身受益的体育技能,养成经常性体育锻炼的习惯。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运动会。做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举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竞赛、展示活动,积极组织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单项竞赛和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运动会等活动。继续推进“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加大冰雪体育长廊工程建设力度,把冰雪体育长廊建设成为分布合理、冬夏相宜的青少年健身活动阵地。

    (六)积极推进“亿万老年人健身活动”。重视老年人的体质和健康问题,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理念,推广适应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大力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加强无障碍体育设施建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职工体育工作,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体育竞赛。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行1次职工体育运动会。

    (九)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铁体协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配备体质测试器材,逐步建立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常态化机制,并将本地国民体质现状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制定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依据。深入实施《国民  体质测定标准》,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四、保障和监督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民生工程规划,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力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坚持以政府公共投入为主导、体育彩票公益金投入为引领、社会各界支持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原则,发展全民健身事业。要每年向社会公布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支出情况,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人群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和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四)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础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实施“兴镇强县”体育场馆建设扶持计划,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定期公布体育设施名录和开放时间等。要不断拓展体育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中心工程、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和俱乐部、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农民健身工程、全民健身苑工程、健身路径工程以及轮滑场地工程等建设。

(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供培训经费,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严格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继续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高危性体育项目从事健身指导的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丰富全民健身的内容。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七)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组织体育健身专家定期深入街道社区、乡镇村屯,有针对性地开展健身知识辅导讲座。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八)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神圣职责,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权益。要建立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机制和制度,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提高法制水平,做好全民健身的长效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计划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按照《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及本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计划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2011年为第一阶段,进行安排部署和宣传动员工作。2012年至2014年为第二阶段,通过重点实施、逐步推进,全面开展全民健身计划的各项工作,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的社会环境。2015年为第三阶段,全民健身计划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三)强化考核和评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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