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黑龙江省太极拳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 员
第二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区域性单位会员指在特定行政区内具有管理、协调和指导太极拳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专业性单位会员指在太极拳教学训练、技术和理论培训、太极拳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专业性太极拳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太极拳组织。
单位会员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㈠一级单位会员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各市(地)太极拳协会或武术协会太极拳分会(或研究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各行业太极拳组织和设有武术院系(民族传统体育系)的高等院校太极拳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㈡二级单位会员
1.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各县(市)太极拳组织或武术协会太极拳分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各市、地、县(市)具有合法地位的太极拳馆、校、社、俱乐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太极拳组织(注册会员在200人以上),可申请为本会的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㈢三级单位会员
各市、地、县(市)具有合法地位的太极拳馆、校、社、俱乐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太极拳组织(注册会员在100人以上),可申请为本会的三级单位会员。
第四条 个人会员包括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
㈠资深会员。凡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理事、武术高段位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的武术专业技术人员、太极拳名家或名师、国际级或国家级武术裁判员,承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可申请成为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资深会员。
㈡普通会员。凡承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的太极拳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申请成为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所属各级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并按时缴纳会费,均视同为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普通会员。
㈢少年会员。凡承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的中小学生太极拳爱好者,可申请成为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少年会员。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五条 各级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承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
㈡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
㈢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㈣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
第六条 申请加入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各级单位会员,应按要求填报《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章程或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承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
㈡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㈢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
㈣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成为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个人会员(仅包括资深会员),应按要求填报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本人一寸证件照片两张;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可按要求填报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所属各级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本人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第九条 入会程序
㈠一级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递交申请,由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审核批准;
㈡二级和三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也可直接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备案或审查批准;
㈢资深会员入会,必须直接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申请,由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审核批准;
㈣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入会,可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各级会员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经各级会员单位审批后,由批准单位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备案。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㈠代表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参加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理事大会;
㈡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工作各项议程;
㈢监督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日常工作的进程,对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㈣经批准代表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太极拳比赛;
㈤举办辖区内相应太极拳段位制培训和考评;
㈥参加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举办的太极拳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㈦申请举办(或承办)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㈧优先、优惠获得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
㈨为太极拳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㈩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的义务
㈠遵守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维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声誉;
㈡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承担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
㈢积极申请承办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主办的太极拳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㈣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本单位的太极拳活动,促进本辖区或本系统、本单位的太极拳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间的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㈤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本单位的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㈥按时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㈦遵德守纪,认真维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与各太极拳组织间的团结;
㈧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㈠普通会员的权利
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及其单位会员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 参加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及其单位会员举办的太极拳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4. 优先、优惠获得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并享有优惠;
5.经选拔代表所在单位会员组织或上一级单位会员组织参加相应级别的太极拳比赛,直至经逐级选拔代表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太极拳比赛;
6.对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7.按有关规定从事社会太极拳工作和参加太极拳活动的合法权益,受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维护;
8.有退会的权利。
㈡资深会员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
2.具有优先参与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组织的国际和国内太极拳交流活动的资格。
⒊具有参与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组织的联谊交流活动的资格。
⒋资深会员名单或简介登载在协会相关网站。
㈢少年会员的权利
少年会员享有普通会员“1.”之外的所有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2.积极执行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太极拳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太极拳活动;
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及各级太极拳组织的团结和中华太极拳的声誉;
5.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四条 凡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会员必须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
㈠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
1.市(地)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每年度缴纳会费600元人民币;
2.县(市)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每年度缴纳会费300元人民币;
3.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每年度缴纳会费150元人民币。
㈡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
⒈普通会员年度会费标准由各级单位会员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资深会员年度会费为40元人民币;
3.少年会员免缴会费。
㈢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理事会费标准
为以实际行动支持本会的发展,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理事除按时交纳个人会费以外,还应按时交纳理事会费。标准是:
1.理事年度会费为30元人民币;
2.常务理事年度会费为50元人民币;
3.副会长年度会费为100元人民币;
4.会长年度会费为200元人民币。
㈣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所辖的各级太极拳教练员、辅导员和具有太极拳高、中、初级段位资格以及拟申报段位的人员,除了成为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个人普通会员以外,还应加入中国武术协会,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个人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为20元人民币。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个人会员初次入会时,收取个人会员证书工本费。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个人会员证每五年进行一次审验换证。
第十六条 会费缴纳时间和办法
㈠各级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应于每年4月1~30日之间,将本年度会费缴到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亦可一次性缴纳多年会费)。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支行;银行账号:00000166453532474。
㈡除少年会员以外,资深会员、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理事会费以及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应于每年4月1~30日之间,将本年度会费可就近由所在一级单位会员代收上缴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缴纳(亦可一次性缴纳多年会费)。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开户行和银行账号同“第十六条㈠”。
各级单位会员应于每年5月,将代收的上述个人会费缴至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
㈢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应于每年度4月1~30日之间,将本年度会费向各市(地)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各县(市)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二级和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缴纳会费(亦可一次性缴纳多年会费)。并且,均视同为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个人普通会员。
第十七条 会费的适用范围
会费用于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和各级单位会员的工作、会员服务工作和支持武术事业发展的开支。会费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㈠用于服务会员的一些必要开支;
㈡用于全省太极拳运动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㈢用于各级单位会员组织举办太极拳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㈣用于举办相关太极拳培训的补贴性开支;
㈤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㈥用于补充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办公经费和制作会员资证用品的开支;
㈦用于与黑龙江省太极拳事业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各级单位会员应于每年12月1~31日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进行年度注册登记。注册时,应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㈠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先进单位会员等荣誉称号;
㈡对在太极拳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作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㈠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期向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
3.违反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太极拳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
2.违反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太极拳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㈢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㈣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将作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三条 退会
㈠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㈡单位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退会方可认定;
㈢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地单位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㈣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二十四条 重新入会
㈠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成为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会员者,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㈡被取消会员资格者重新加入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审查资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会员部是会员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资深会员以及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理事证书,统一由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制作和颁发。
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的证书由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所属的各级单位会员制作和颁发。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各级单位会员的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0年9月3日黑龙江省太极拳协会首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